附件1:
監理企業基本信用考核內容和計分方法
一、監理企業基本分
凡具有有效《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等相關資質的監理企業,在“平臺”中建立有效信息后即獲得企業基本分20分。
二、監理企業承接工程業績分
按照監理企業在鎮江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監理項目個數及規模計分,項目個數分滿分為5分,項目規模分滿分為5分,合計最高10分。
1.甲級及以上監理企業:每個承建的工程項目得 0.25分,最高得5分;項目累計規模達800萬元得5分,不足800萬元按比例(實際累計規模與800萬元的比值)得分。
2.乙級監理企業:每個承建的工程項目得0.5分,最高得5分;項目累計規模達200萬元得5分,不足200萬元按比例(實際累計規模與200萬元的比值)得分。
3、丙級監理企業:每個承建的工程項目得1分,最高得5分;項目累計規模達50萬元得5分,不足50萬元按比例(實際累計規模與50萬元的比值)得分。
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數量及規模以“平臺”中相關數據為考核依據,其分值由系統自動生成。時間節點按系統中合同簽訂日期計算,有效期 24 個月(“有效期”是指信用綜合考核時點往前追溯的時間,下同)。
三、監理企業表彰得分
各類表彰得分,同一企業、同一工程項目、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按最高級別加分,不作累計加分。
表彰得分分為企業表彰得分和項目表彰得分兩類,兩類表彰得分相加滿分為10分。其中,項目表彰得分應限為本市行政范圍內的項目。
申報單位在“鎮江市監理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填報獲獎信息,由鎮江市住建局負責審核。
具體加分內容和標準如下:
1、獲得國家級表彰的(具體獎項為:中國建筑業協會的魯班獎,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的國家優質工程獎,國務院的國家科技進步獎,具體獎項參見附表1,獲獎文件中需明確監理單位名稱,下同)每一項分別給予加分。有效期36個月。
附表1:國家級表彰具體獎項表
序號 |
獎項名稱 |
分值 |
有效期 |
1 |
魯班獎 |
4 |
36個月 |
2 |
國家優質工程獎 |
3 |
36個月 |
3 |
國家科技進步獎 |
2 |
36個月 |
2、獲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表彰的(含國家級建筑領域協會頒發的相關專業類獎項,中國建筑裝飾協會的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的中國鋼結構金獎、中國安裝協會的中國安裝優質工程獎(中國安裝之星)、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的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獲得江蘇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揚子杯”優質工程獎)的,具體獎項參見附表2),每一項加1.5分。有效期24個月。
附表2:省部級表彰具體獎項表
序號 |
獎項名稱 |
分值 |
有效期 |
1 |
全國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3A) |
1.5 |
24個月 |
2 |
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 |
1.5 |
24個月 |
3 |
中國鋼結構金獎 |
1.5 |
24個月 |
4 |
中國安裝工程優質獎“中國安裝之星” |
1.5 |
24個月 |
5 |
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 |
1.5 |
24個月 |
6 |
全國建筑裝飾獎 |
1.5 |
24個月 |
7 |
全國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 |
1.5 |
24個月 |
8 |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表彰 |
1.5 |
24個月 |
9 |
江蘇省人民政府表彰 |
1.5 |
24個月 |
10 |
揚子杯 |
1.5 |
24個月 |
11 |
住建部檢查通報表揚 |
1.5 |
24個月 |
3、獲得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表彰的(含省級建筑領域協會頒發的相關專業類獎項,具體獎項參見附表3);獲得鎮江市人民政府表彰(含“金山杯”優質工程獎)的,每一項加1分。有效期24個月。
附表3:市廳級表彰具體獎項表
序號 |
獎項名稱 |
分值 |
有效期 |
1 |
金山杯 |
1 |
24個月 |
2 |
省標準化文明工地 |
1 |
24個月 |
3 |
省綠色施工示范工地 |
1 |
24個月 |
4 |
江蘇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 |
1 |
24個月 |
5 |
江蘇省監理行業協會表彰省標準化監理項目 |
1 |
24個月 |
6 |
江蘇省監理行業協會表彰優秀企業 |
1 |
24個月 |
7 |
江蘇省住建廳通報表揚 |
1 |
24個月 |
8 |
鎮江市人民政府表彰 |
1 |
24個月 |
4、獲得鎮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表彰的(含市級建筑領域協會頒發的相關專業類獎項,具體獎項參見附表4)和轄市、區人民政府表彰的,每一項加0.5分。有效期12個月。
附表4:縣局級表彰具體獎項表
序號 |
獎項名稱 |
分值 |
有效期 |
1 |
轄市區人民政府表彰 |
0.5 |
12個月 |
2 |
鎮江市住建局通報表揚 |
0.5 |
12個月 |
3 |
鎮江市優質結構工程 |
0.5 |
12個月 |
4 |
鎮江市標準化文明工地 |
0.5 |
12個月 |
5 |
鎮江市監理行業協會表彰市標準化監理項目 |
0.5 |
12個月 |
6 |
鎮江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 |
0.5 |
12個月 |
7 |
鎮江市監理行業協會表彰優秀企業 |
0.5 |
12個月 |
5、獲得鎮江各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每一項加0.25分,最多加1分。有效期12個月。
各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加分的只限于對工程項目獲獎表彰。
6、監理企業被鎮江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定信用等級的,3A級得1分,4A級得2分,5A級得3分。監理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的每通過一項論證得1分。有效期12個月。
7、企業獲評我市“五星”、“四星”、“三星”黨支部的,分別加1分、0.5分、0.3分。
四、附加得分:監理企業納稅加分,最高5分。
按年度計算,依據監理企業在我市范圍內納稅情況給予加分,最高得分為5分。企業納稅加分以稅務部門出具的該企業上一年度值增稅、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為準,企業在“平臺”填報納稅加分信息并上傳完稅證明掃描文件,由鎮江市住建局負責審核。
1、對甲級及以上企業,年度累計納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下同) 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得5分。不足 80 萬元按照實際繳納稅款金額差值計算相應得分,以此類推。
2、對乙級企業,年度累計納稅 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得5分。不足 30 萬元按照實際繳納稅款金額差值計算相應得分,以此類推。
2、對丙級及以下企業,年度累計納稅 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得5分。不足 10 萬元按照實際繳納稅款金額差值計算相應得分,以此類推。
附件2:
監理企業日常監管考核方法
一、被其他部門認定不良行為扣分
1.被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部門認定有不良記錄的,每一起扣2分。
2.被司法部門認定有行賄、索賄行為的,每一起扣2分。
3.在環境保護、依法納稅、誠信經營、安全生產等領域被相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的,每一起扣2分;認定存在較重失信的,每一起扣1分;認定存在一般失信的,每一起扣0.5分。
4.因企業自身原因發生投訴,情節嚴重、不及時整改的,扣1分。
二、質量安全事故扣分
監理企業承監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且監理企業負有監理責任的(以經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為準),按以下標準扣分:
1、監理企業所承監項目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3分。
2、監理企業所承監項目發生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2分。
3、監理企業所承監項目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1分。
4、監理企業所承監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拖延報告的,每一起另加扣1分。
三、監理企業在我市建筑活動中,市場行為檢查發現以下情況的,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扣分
1、超越資質等級和范圍承接監理業務,一次扣1分。
2、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監理業務,一次扣1分。
3、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一次扣1分。
4、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一次扣1分。
5、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一次扣1分。
6、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一次扣1分。
7、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一次扣1分。
8、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一次扣1分。
9、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一次扣1分。
四、通報批評扣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管、專項檢查中,對工程項目有關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實名制管理、監理報告制度等方面通報批評的,該項目其監理企業扣0.5分。
五、在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考核、監理專項飛行檢查中,如出現不配合、推諉檢查的,該企業該輪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得分計0分。
上述各項扣分有效期為一年。
附件3:
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監理單位考核內容
和計分方法
全市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是以在建工程項目為載體,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建筑市場行為、項目管理、質量行為、安全行為、實體質量、安全實況等進行量化考核。
一、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監理企業檢查內容及計分
詳見鎮江市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用表之六
二、監理企業得分
監理企業在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中所有項目的平均得分乘以60%,作為該企業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得分。
工程項目未檢查到或無法考核打分的企業,按本次檢查所有有檢查分的企業平均分計算。
在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中,被通報表揚項目不再加分,被通報批評的監理企業每次扣2分,有效期與綜合大檢查得分更新周期一致。
鎮江市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用表(表六)
(監理單位)
工程名稱: 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100分) |
||||||
序號 |
檢查 項目 |
檢查內容 |
扣分標準 |
扣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一 |
企業資質和合同資料(20分) |
1.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和范圍承接監理業務。 |
未達到任何一條扣5分,最多扣10分。 |
|||
2.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監理業務。 |
||||||
3.按規定簽訂監理合同進行項目監理工作,不允許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簽訂監理合同。 |
||||||
4.外省企業按規定辦理資質核驗手續。 |
未達到扣3分 |
|||||
5.采用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不簽訂陰陽監理合同。 |
未達到扣5分 |
|||||
6.監理合同應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應有書面資料。 |
未達到扣2分 |
|||||
二 |
現場監理人員和監理機構管理 (20分) |
1.總監應按照規定到崗到位,不得掛靠。 |
未達到扣1-2分 |
|||
2.總監在一年內變更不得超過2次。 |
未達到扣2分 |
|||||
3.現場監理人員應符合投標文件要求,人員變更應有相應手續。 |
未達到扣1分 |
|||||
4.現場監理人員應持證、戴胸牌上崗,非本單位監理人員不得上崗。 |
未達到扣0.5分 |
|||||
5.監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應制表上墻。 |
未達到扣0.5分 |
|||||
6.監理規劃的編制、審核應符合監理規范要求,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等監理措施內容齊全并具有針對性。 |
未達到扣1-2分 |
|||||
7.監理實施細則的內容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
未達到扣2分 |
|||||
8.對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應提出審核意見。 |
未達到扣2分 |
|||||
9.項目監理機構應督促建設單位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應按確定的工地例會周期召開工地例會。 |
未達到扣2分 |
|||||
10.無施工許可手續,監理應予制止(出具書面材料)。 |
未達到扣1分 |
|||||
11.正確使用《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現場用表》。 |
未達到扣1分 |
|||||
12.現場監理人員不得超越執業資格簽署意見。 |
未達到扣1分 |
|||||
13.監理日記:將監理工作寫入日記,發現的問題有處理和閉合記錄,應有安全巡查、隱患整改、復查情況記錄;誰記錄誰簽名,總監及時審閱和簽字;每天及時記錄。 |
未達到扣1分 |
|||||
14.監理企業按《鎮江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理報告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履行監理報告制度。 |
未達到扣2分 |
|||||
三 |
質量 控制 (20分) |
1.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應有紀要并有有效簽字。 |
未達到扣1分 |
|||
2.工程變更應符合監理規范程序。(重大變更應通過審圖合格) |
未達到扣1分 |
|||||
3.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報驗應符合規定。 |
未達到扣2分 |
|||||
4.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檢測見證取樣資料應完整。(小直徑鋼筋、外加工是否登記、保溫、防水材料) |
未達到扣1分 |
|||||
5.根據工程特點編制旁站監理方案。旁站監理有記錄。 |
未達到扣1分 |
|||||
6.檢驗批(分項工程)驗收監理應有獨立復核資料。 |
未達到扣1分 |
|||||
7.施工企業上道工序未報驗收即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監理應及時書面制止和糾正。 |
未達到扣1分 |
|||||
8.基礎、主體等分部應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并記錄。 |
未達到扣3分 |
|||||
9.不得將不合格工程、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確認。 |
未達到扣3分 |
|||||
10.《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執行情況 |
未執行扣3分 |
|||||
11.《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執行情況 |
未執行扣3分 |
|||||
四 |
進度 控制(10分) |
1.應審批總進度計劃。 |
未達到扣4分 |
|||
2.應審批階段進度計劃,作出相應分析。 |
未達到扣4分不齊全扣2分 |
|||||
3.應檢查進度計劃,作出相應的分析。 |
未達到扣2分;進度計劃偏離目標,監理未識別的扣1分。 |
|||||
五 |
造價 控制(10分) |
1.工程未驗收合格不予計量。 |
未達到扣2分 |
|||
2.工程計量依據正確,未錯簽工程量。 |
未達到扣4分 |
|||||
3.工程款支付審核程序不符合要求,監理應采取措施。 |
未達到扣4分 |
|||||
六 |
安全 生產(20分) |
1.應編制安全生產監管的內容、制度、程序和方法。 |
未達到扣2分 |
|||
2.應審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或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 |
未達到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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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和操作資格證書。 |
未達到扣3分;審核不齊全扣1分。 |
|||||
4.應審查施工企業機械和設備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
未達到扣2分 |
|||||
5. 監理月報中應編寫安全生產監管內容。 |
未達到扣2分 |
|||||
6.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發出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和暫時停工并向建設單位報告。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采取后續措施并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
未達到扣3分,未完全達到酌情扣分。 |
|||||
7.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建立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不符合要求,總監不得同意開工。 |
未達到扣2分 |
|||||
8.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并應單獨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
未達到扣2分 |
|||||
9.應審查總、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種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并有檢查記錄。 |
未達到扣2分 |
|||||
檢查人簽字: 被檢查單位簽字: |
得扣分情況 |